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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三 章 危險性設備 第 二 節 壓力容器 ( 105年11月21日)
第 112 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但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最長得為二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第一種壓力容器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六),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