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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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三 章 危險性設備 第 二 節 壓力容器
( 105年11月21日)
第 118 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變更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影本。
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