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三 章 危險性設備 第 四 節 高壓氣體容器 ( 105年11月21日)
第 158 條
檢查機構對經定期檢查合格之高壓氣體容器,應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之期限,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但固定於車輛之罐槽體者,應重新換發新證。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高壓氣體容器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六),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