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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三 章 危險性設備 第 四 節 高壓氣體容器 ( 105年11月21日)
第 161 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