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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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三 章 危險性設備 第 四 節 高壓氣體容器
( 105年11月21日)
第 162-1 條
高壓氣體容器經修改致其構造部分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高壓氣體容器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