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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05年11月21日)
第 163 條
雇主對於不堪使用或因故擬不再使用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填具廢用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繳銷檢查合格證。

前項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經辦妥廢用申請者,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恢復使用。

第一項廢用申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