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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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05年11月21日)
第 167-1 條
納入本法適用範圍前,或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設置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得依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