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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二 章 危險性機械 第 四 節 營建用升降機 ( 105年11月21日)
第 44 條
營建用升降機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能之檢查、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營建用升降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試驗。

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