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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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二 章 危險性機械 第 四 節 營建用升降機
( 105年11月21日)
第 49 條
雇主對於營建用升降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捲揚機。
二、原動機。
三、鋼索或吊鏈。
四、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