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認可醫療機構之監督管理
( 111年08月12日)
第 14 條
認可醫療機構應使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師及護理人員,接受下列各款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十小時:
一、職業衛生及健康檢查相關法規。
二、健康檢查品質。
三、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
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師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者,認可醫療機構應使其接受前項第一款所定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二小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之訓練,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建置之網路學習,其時數之採計不超過五小時。<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