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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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認可醫療機構之監督管理
( 111年08月12日)
第 16 條
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二條附表一所定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定期健康檢查管理分級之判讀,應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