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認可醫療機構之監督管理
( 111年08月12日)
第 18 條
認可醫療機構應依認可之類別,訂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品質及管理計畫,據以執行。
前項品質及管理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並依實際需要評估成效及檢討:
一、組織及權責。
二、檢查場所之標示、安全及隱私保護。
三、醫事人員教育訓練。
四、儀器設備及實驗室管理。
五、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執行程序。
六、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結果之處理程序。
七、檢查報告及紀錄之管理。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一項所定執行事項與實施管理之文件及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