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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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認可醫療機構之監督管理
( 111年08月12日)
第 19 條
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方式及期限,辦理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