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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認可醫療機構之監督管理 ( 111年08月12日)
第 20 條
勞工主管機關得會同衛生主管機關,查核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事者,應令其限期改正。

認可醫療機構就前項主管機關令其改正之事項,應於限期內提出改正之書面報告。

勞工主管機關發現認可醫療機構有違反醫療法規情事者,應將資料函送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處理,衛生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函復勞工主管機關。<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