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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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認可醫療機構之監督管理
( 111年08月12日)
第 22 條
認可醫療機構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六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並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