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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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四 章 促進就業
( 107年11月21日)
第 20 條
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