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四 章 促進就業 ( 107年11月21日)
第 20 條
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