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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二 章 第一種壓力容器 第 三 節 製作及水壓試驗 ( 103年06月27日)
第 43 條
熔接部及距離熔接金屬邊緣六毫米以內之部分,不得開孔。但熔接部經放射線透射試驗合格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放射線透射試驗,應自孔之中心起算向二側在孔徑之一點五倍以上之範圍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