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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二 章 第一種壓力容器 第 三 節 製作及水壓試驗 ( 103年06月27日)
第 44 條
熔接部之容許抗拉應力,應取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算得之值乘以熔接接頭效率所得之值。

前項熔接接頭效率,應取附表四規定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