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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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二 章 第一種壓力容器 第 三 節 製作及水壓試驗
( 103年06月27日)
第 56 條
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認定機械試驗不合格者,或依前條認定衝擊試驗不合格,其再試驗時,應符合國家標準CNS九七八八「壓力容器通則」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