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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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市場查驗
( 103年12月22日)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因下列事由之一者,辦理市場查驗:
一、檢舉人、工作者或勞工團體反映。
二、產品發生災害事故,致有損害工作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
三、依據其他資訊來源認有查驗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