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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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市場查驗
( 103年12月22日)
第 14 條
查驗人員執行市場查驗時,應向受查驗者出示識別證,並說明查驗依據及目的。
執行市場查驗時,受查驗者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陪同。
查驗人員執行市場查驗後,應作成查驗紀錄,並由受查驗者於查驗紀錄表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