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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市場查驗 ( 103年12月22日)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執行領有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產品之市場查驗,發現有檢驗不合格之情形者,應通知原型式驗證機構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及製作訪談紀錄,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