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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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不合格品處理
( 103年12月22日)
第 21 條
受查驗者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者,查驗人員應作成紀錄,送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機構依法處理。
前項紀錄,應記載事項準用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