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不合格品處理
( 103年12月22日)
第 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購樣或取樣檢驗不符合安全標準,而有危害工作者安全之虞之產品,得請海關實施邊境抽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