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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12月22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機構,得依業務需要,執行產品之購樣、取樣之檢驗或調查。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項產品購樣、取樣之市場查驗業務,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委託專業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