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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11年01月24日)
第 26 條
本規則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三項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