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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審查程序 ( 104年08月19日)
第 13 條
申請人申請核准登記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或原件退還:
一、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登記工具或表單提交登記資料。
二、未依申請收費標準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