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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審查程序 ( 104年08月19日)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申請人申請核准登記之文件,實施審查。

前項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