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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審查程序 ( 104年08月19日)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評估報告,認其資料有誤或不足者,得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人應於要求補正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審查未通過。

前項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