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審查程序
( 104年08月19日)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評估報告,認其資料有誤或不足者,得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人應於要求補正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審查未通過。
前項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