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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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審查程序
( 104年08月19日)
第 16 條
申請人對於登記審查結果有疑義者,得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覆。
前項申覆次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