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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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審查程序
( 104年08月19日)
第 20 條
新化學物質之核准登記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登記人基本資料。
二、新化學物質編碼。
三、核准登記類型。
四、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