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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112年12月07日)
第 23 條
申請人申請補助或津貼之書件未備齊者,應於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