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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三 章 醫療機構申請認可程序 ( 111年03月31日)
第 11 條
參與審議之委員或有關人員之迴避,及禁止程序外之接觸,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對審議案件之內容及相關討論事項,應予保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