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二 節 容許應力
( 103年06月27日)
第 12 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結構部分所生應力之綜合計算,其容許應力於第十九條第一項附表荷重狀態二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同表荷重狀態三或荷重狀態四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