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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二 節 容許應力 ( 103年06月27日)
第 7 條
式中之σa、σta、σca、σbat、σbac、τ 及 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σa :取下列任一較小者: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第 8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式計算:
σk :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ω:挫曲係數如附表規定。
λ:有效細長比。。

式中之σk、σca、ω 及λ分別代表下列之值:
σk :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ω:挫曲係數如附表規定。
λ:有效細長比。。

第 9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不得大於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div class="text-pre">┌─┬─┬──────────────────────────┐<br />│焊│鋼│ 焊 接 效 率 │<br />│接│材├──────┬──────┬──────┬─────┤<br />│方│種│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br />│式│類│ │ │ │力 │<br />├─┼─┼──────┼──────┼──────┼─────┤<br />│對│A │ 0.84 │ 0.945 │ 0.84 │ 0.84 │<br />│接├─┼──────┼──────┼──────┼─────┤<br />│焊│B │ 0.80 │ 0.90 │ 0.80 │ 0.80 │<br />│接│ │ │ │ │ │<br />├─┼─┼──────┼──────┼──────┼─────┤<br />│填│A │ 0.84 │ 0.84 │ – │ 0.84 │<br />│角├─┼──────┼──────┼──────┼─────┤<br />│焊│B │ 0.80 │ 0.80 │ – │ 0.80 │<br />│接│ │ │ │ │ │<br />├─┴─┴──────┴──────┴──────┴─────┤<br />│備註:表中符號 A 及 B 分別表示: │<br />│1.符號 A:為 CNS 2947 規定之鋼材、CNS 4269 規定之鋼材、CNS │<br />│ 4435 規定之 STK 490 鋼材、CNS 7141 規定之 STKR 490 鋼材│<br />│ 、CNS 4437 規定之 18 種鋼材、CNS 13812 規定之 SN 400B、SN│<br />│ 400C、SN 490B、SN 490C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br />│ 質之鋼材,且具有優良之焊接性者。 │<br />│2.符號 B:表示符號 A 以外之鋼材。 │<br />└──────────────────────────────┘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值,得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一、依 CNS 3710 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其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規定高度以下時,不在此限。<div class="text-pre">┌─────────┬─────────┐<br />│母材厚度(公厘) │補強層高度(公厘)│<br />├─────────┼─────────┤<br />│ 12 以下 │ 1.5 │<br />├─────────┼─────────┤<br />│超過 12,25 以下 │ 2.5 │<br />├─────────┼─────────┤<br />│超過 25 │ 3.0 │<br />└─────────┴─────────┘

第 10 條
使用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之容許應力值,應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下。

第 11 條
結構部分之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以及水平動荷重之方向或大小而變時,應依最大應力值與最小應力值之比及應力值反復變化次數,確認各該規定之容許應力值。

第 12 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結構部分所生應力之綜合計算,其容許應力於第十九條第一項附表荷重狀態二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同表荷重狀態三或荷重狀態四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

第 13 條
升降機於下表所列各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或其但書規定以外之材料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應依下式計算,並依其種類取下表規定之值以上:

第 14 條
搬器底板使用木材時,其纖維方向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為下表規定之值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