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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三 節 荷重 ( 103年06月27日)
第 15 條
水平動荷重,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慣性力:指起重機因橫行、直行、平動與轉動動作等因加減速度所產生之力,其值為垂直靜荷重與垂直動荷重總合之β倍,β值依下表規定計算。但橫行、直行中以車輪驅動時,以動輪荷重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二、離心力:指隨轉動動作而作用於轉動半徑方向外端之力,並應依下式計算:
三、車輪之側向力:指與車輪之進行方向成直角之水平力,並應依下式計算:
四、前款有效軸距(a ),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一軌上有四車輪時,為外側車輪之中心間距。
(二)一軌上有超過四車輪至八車輪時,為外側二車輪之中心間距。
(三)一軌上有超過八車輪時,為外側三車輪之中心間距。但設有水平導輪者,其有效軸距為外側兩導輪之中心間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