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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三 節 荷重 ( 103年06月27日)
第 12 條
結構部分承載之荷重種類如下:
一、垂直動荷重。
二、垂直靜荷重。
三、水平動荷重。
四、熱荷重。
五、風荷重。
六、地震荷重。
七、衝擊荷重。

第 13 條
垂直動荷重指額定荷重、吊鉤組、吊具(抓斗、吊樑、電磁吸盤等)與揚程五十公尺以上之鋼索等重量之總合。

第 14 條
垂直靜荷重為構成起重機之荷重,扣除垂直動荷重部分之重量。可移動之吊運車,置於漏斗內與起重機內輸送機上之零組件重量,應計入垂直靜荷重。

第 15 條
水平動荷重,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慣性力:指起重機因橫行、直行、平動與轉動動作等因加減速度所產生之力,其值為垂直靜荷重與垂直動荷重總合之β倍,β值依下表規定計算。但橫行、直行中以車輪驅動時,以動輪荷重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二、離心力:指隨轉動動作而作用於轉動半徑方向外端之力,並應依下式計算:
三、車輪之側向力:指與車輪之進行方向成直角之水平力,並應依下式計算:
四、前款有效軸距(a ),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一軌上有四車輪時,為外側車輪之中心間距。
(二)一軌上有超過四車輪至八車輪時,為外側二車輪之中心間距。
(三)一軌上有超過八車輪時,為外側三車輪之中心間距。但設有水平導輪者,其有效軸距為外側兩導輪之中心間距。

第 16 條
除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外,風荷重應依下式計算:<div class="text-pre">W =q、C、A<br />式中之W、q、C及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br />W:風荷重。單位:牛頓。<br />q:速度壓。單位:牛頓/平方公尺。<br />C:風力係數<br />A:受風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前項之速度壓,應依下表起重機之狀態及其對應之計算式計算:<div class="text-pre">┌──────────────┬───────────────┐<br />│起重機之狀態 │q 之計算式 │<br />├──────────────┼───────────────┤<br />│作業時 │q = 83.4 √H │<br />├──────────────┼───────────────┤<br />│停止時 │q = 980.4√H │<br />├──────────────┴───────────────┤<br />│備註: │<br />│1.h 為起重機自地面起算之受風面高度值(公尺)。但高度未滿 16 │<br />│ 公尺者,以 16 計。 │<br />│2.速度壓 q 值之計算式,係以作業時之風速為 16 公尺/秒,停止│<br />│ 時之風速為 55 公尺/秒計算導出。 │<br />└──────────────────────────────┘

除風洞試驗者,依其試驗值外,第一項之風力係數如下:<div class="text-pre">┌─────────────────────────┬────┐<br />│受風面之種類 │風力係數│<br />├───────┬─────────────────┼────┤<br />│平面桁架(鋼管│W1:未滿 0.1 │2.0 │<br />│製平面桁架除外├─────────────────┼────┤<br />│)構成之面 │W1:0.1 以上,未滿 0.3 │1.8 │<br />│ ├─────────────────┼────┤<br />│ │W1:0.3 以上,未滿 0.9 │1.6 │<br />│ ├─────────────────┼────┤<br />│ │W1:0.9 以上 │2.0 │<br />├───────┼─────────────────┼────┤<br />│平板構成之面 │W2:未滿 5 │1.2 │<br />│ ├─────────────────┼────┤<br />│ │W2:5 以上,未滿 10 │1.3 │<br />│ ├─────────────────┼────┤<br />│ │W2:10 以上,未滿 15 │1.4 │<br />│ ├─────────────────┼────┤<br />│ │W2:15 以上,未滿 25 │1.6 │<br />│ ├─────────────────┼────┤<br />│ │W2:25 以上,未滿 50 │1.7 │<br />│ ├─────────────────┼────┤<br />│ │W2:50 以上,未滿 100 │1.8 │<br />│ ├─────────────────┼────┤<br />│ │W2:100 以上 │1.9 │<br />├───────┼─────────────────┼────┤<br />│圓筒面或鋼管製│W3:未滿 3 │1.2 │<br />│之平面桁架構成├─────────────────┼────┤<br />│之面 │W3:3 以上 │0.7 │<br />├───────┴─────────────────┴────┤<br />│備註:表中 W1、W2 及 W3 分別表示如下: │<br />│1.W1:充實率,指實際擋風面積與該受風面(係指迎風之受風面,以│<br />│ 下均同)面積之比值。 │<br />│2.W2:指受風面長邊長度與同一受風面短邊長度之比值。 │<br />│3.W3:指圓筒面或鋼管外徑(公尺)乘以速度壓(牛頓/平方公尺)│<br />│ 之平方根值。圓筒面包括鋼索等 │<br />└──────────────────────────────┘

第一項之受風面積,為受風面與風向成直角之投影面積(以下稱投影面積),其受風面有二面以上重疊情形時,應依下式計算:<div class="text-pre">A=A1+Am+An<br />式中之 A、A1、Am 及 An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br />A :總受風面積(平方公尺)。<br />A1:第一受風面之投影面積(平方公尺)。<br />Am:第二受風面以後各面與前一面未重疊部分投影面積之和(平方公尺)<br /> 。<br />An:第二受風面以後各面與前一面重疊部分投影面積乘以對應於各該面依<br /> 附表二所示之減低率,所得面積之和(平方公尺)。

第 17 條
熱荷重指結構部分之構件材料,因溫度變化膨脹或收縮受阻礙所生之力。

前項溫度計算之範圍,為攝氏負二十五度至四十五度。

第 18 條
除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外,地震荷重係以相當於垂直靜荷重百分之二十之水平動荷重計算之。

第 19 條
衝擊荷重,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起重機設有緩衝裝置時,於無吊掛物之狀態下,以額定速度之百分之七十,計算其吸收運動能所造成之力。但於緩衝裝置前方設置有自動減速之裝置者,得以其減速後之速度計算。
二、起重機之吊掛物,自吊運車以剛體構造引導者,該吊掛物之影響應予以計算。
三、吊掛物或引導部分,有撞擊地面障礙物之虞時,應列計吊運車可能被舉上之一側車輪之水平動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