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3 條
除頂升式吊升裝置使用者外,鋼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係數應依下式計算,且為下表所列之值以上:
二、鋼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已扭結者。
三、對於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
四、對於伸臂起伏用鋼索,當伸臂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五、使用於顯著高溫作業場所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採用鋼心鋼索。但於吊具下採設置遮熱板等方法,使溫度保持在攝氏一百五十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安全係數之計算,應含鋼索自重及鋼索通過槽輪之效率。但起重機揚程為五十公尺以下者,其鋼索自重免計入。
前項槽輪之效率,應符合附表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