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六 章 鋼索及吊鏈 ( 103年06月27日)
第 63 條
除頂升式吊升裝置使用者外,鋼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係數應依下式計算,且為下表所列之值以上:
二、鋼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已扭結者。
三、對於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
四、對於伸臂起伏用鋼索,當伸臂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五、使用於顯著高溫作業場所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採用鋼心鋼索。但於吊具下採設置遮熱板等方法,使溫度保持在攝氏一百五十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安全係數之計算,應含鋼索自重及鋼索通過槽輪之效率。但起重機揚程為五十公尺以下者,其鋼索自重免計入。

前項槽輪之效率,應符合附表六規定。

第 64 條
吊鏈及滾子鏈條(以下稱吊鏈等)之安全係數值,應在五以上(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吊鏈,應在十以上),並應依下式計算:<div class="text-pre"> 吊鏈等之斷裂荷重<br />安全係數=───────────<br /> 吊鏈等所承受之最大荷重<br />

吊鏈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長度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五者。
二、斷面直徑減少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十者。
三、有龜裂者。

滾子鏈條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長度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二者。
二、鏈環板斷面積減少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十者。
三、有龜裂者。

第 65 條
除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外,頂升式吊升裝置用之鋼索等之安全係數,應依下式計算:<div class="text-pre"> 鋼索等之斷裂荷重<br />安全係數=───────────<br /> 鋼索等所承受之最大荷重<br />

前項安全係數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鋼索為三‧五五以上。
二、鋼帶及鋼棒為二‧五以上。
三、預力鋼絞線為二‧五以上。

第一項安全係數計算,起重機揚程超過五十公尺者,其鋼索自重應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