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4 條
吊鏈及滾子鏈條(以下稱吊鏈等)之安全係數值,應在五以上(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吊鏈,應在十以上),並應依下式計算:<div class="text-pre"> 吊鏈等之斷裂荷重<br />安全係數=───────────<br /> 吊鏈等所承受之最大荷重<br />
吊鏈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長度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五者。
二、斷面直徑減少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十者。
三、有龜裂者。
滾子鏈條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長度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二者。
二、鏈環板斷面積減少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十者。
三、有龜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