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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二 節 容許應力 ( 103年06月27日)
第 5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抗拉彎曲應力、容許抗壓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第 6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第 7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div class="text-pre">┌────┬─────────┬───────────────┐<br />│焊接方式│ 鋼 材 種 類 │ 焊 接 效 率 │<br />│ │ ├───┬───┬───┬───┤<br />│ │ │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br />│ │ │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剪應力│<br />├────┼─────────┼───┼───┼───┼───┤<br />│對接焊接│ A │ 0.84│ 0.945│ 0.84│ 0.84│<br />│ ├─────────┼───┼───┼───┼───┤<br />│ │ B │ 0.80│ 0.90│ 0.80│ 0.80│<br />├────┼─────────┼───┼───┼───┼───┤<br />│填角焊接│ A │ 0.84│ 0.84│ -│ 0.84│<br />│ ├─────────┼───┼───┼───┼───┤<br />│ │ B │ 0.80│ 0.80│ -│ 0.80│<br />├────┴─────────┴───┴───┴───┴───┤<br />│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如下: │<br />│1.符號A:為 CNS 2947 規定之鋼材、CNS 4269 規定之鋼材、CNS │<br />│ 4435 規定之 STK 490 鋼材、CNS 4437 規定之18種鋼材、CNS │<br />│ 7141 規定之 STKR 490 鋼材、CNS 11109、 規定之鋼材 CNS 138│<br />│ 12 規定之 SN400B、SN400C、SN490B、SN490C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br />│ 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且具有優良焊接性者。 │<br />│2.符號B:為A以外之鋼材。 │<br />└──────────────────────────────┘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一、依 CNS3710 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與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div class="text-pre">┌────────────────┬─────────────┐<br />│母材厚度(公厘) │補強層高度(公厘) │<br />├────────────────┼─────────────┤<br />│ 12 以下 │ 1.5 │<br />├────────────────┼─────────────┤<br />│超過 12,25 以下 │ 2.5 │<br />├────────────────┼─────────────┤<br />│超過 25 者 │ 3.0 │<br />└────────────────┴─────────────┘

第 8 條
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之容許應力值,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下。

第 9 條
承載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及水平動荷重方向或大小而變時,應依 CNS 6426 第 6.4 節規定,確認容許疲勞應力值為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以下。

第 10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木材時,其木材纖維方向之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彎曲應力及容許抗剪應力值,如下表:<div class="text-pre">┌─────────────┬────────────────┐<br />│木 材 種 類│容許應力值(牛頓/平方公厘) │<br />│ ├───┬───┬───┬────┤<br />│ │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剪│<br />│ │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應力 │<br />├─────────────┼───┼───┼───┼────┤<br />│赤松、黑松、美國松 │ 6.0│ 7.5│ 9.5│ 0.8│<br />├─────────────┼───┼───┼───┼────┤<br />│落葉松、羅漢柏、檜、美國檜│ 5.5│ 7.0│ 9.0│ 0.7│<br />├─────────────┼───┼───┼───┼────┤<br />│鐵杉、美國鐵杉 │ 5.0│ 6.5│ 8.5│ 0.7│<br />├─────────────┼───┼───┼───┼────┤<br />│樅樹、蝦夷松、椴松、紅松、│ 4.5│ 6.0│ 7.5│ 0.6│<br />│杉、美國杉、針樅 │ │ │ │ │<br />├─────────────┼───┼───┼───┼────┤<br />│橡樹 │ 8.0│ 9.0│ 13.0│ 1.4│<br />├─────────────┼───┼───┼───┼────┤<br />│栗樹、枹樹、山毛櫸、櫸木 │ 6.0│ 7.0│ 10.0│ 1.0│<br />└─────────────┴───┴───┴───┴────┘

前項木材纖維方向之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div class="text-pre">λ≦100 時,σk =σca(1-0.007λ)<br /> 0.3<br />λ>100 時,σk=σca─────<br /> 2<br /> ┌ λ ┐<br /> │───│<br /> └ 100 ┘<br />式中之 λ、σk 及 σc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br />λ:有效細長比<br />σk :容許挫曲應力。<br />σca:容許抗壓應力。

第 11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第二十條第一項表中荷重狀態 B 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同表中荷重狀態 C 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