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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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三 章 職業訓練之實施 第 二 節 技術生訓練
( 104年07月01日)
第 11 條
技術生訓練,係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招收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之訓練。
技術生訓練之職類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