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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三 章 職業訓練之實施 第 二 節 技術生訓練 ( 104年07月01日)
第 11 條
技術生訓練,係事業機構為培養其基層技術人力,招收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之訓練。

技術生訓練之職類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 12 條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先擬訂訓練計畫,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對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予輔導及提供技術協助。

第 14 條
技術生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