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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四 章 職業訓練師 ( 104年07月01日)
第 24 條
職業訓練師,係指直接擔任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之人員。

職業訓練師之名稱、等級、資格、甄審及遴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