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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四 章 職業訓練師 ( 104年07月01日)
第 2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訓練、補充訓練及進修訓練。

前項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