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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七 章 輔導及獎勵 ( 104年07月01日)
第 37 條
主管機關對職業訓練機構或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情形,得就考核結果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著有成效者,予以獎勵。
二、技術不足者,予以指導。
三、經費困難者,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