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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 111年09月28日)
第 45 條
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判人員違失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或大會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