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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 111年09月28日)
第 43 條
選手於競賽中認有爭議時,應立即向裁判人員提出爭議處理。競賽結束後提出者,不予受理。

第 44 條
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三小時內,由選手本人,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第 45 條
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判人員違失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或大會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

第 46 條
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大會以書面答覆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