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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二 章 政府就業服務 ( 112年05月10日)
第 1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應密切聯繫,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職業輔導工作,並協同推介畢業學生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及就業後輔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