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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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 92年07月14日)
第 2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交通狀況,設立就業服務站或就業服務台辦理就業服務。